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东路博尔顿广场B座18楼  400-644-0119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行业资讯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柔性执法 工作规定

时间:2025-11-13 浏览:135次 字体: 返回列表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柔性执法

工作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20251111内消〔2025107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持续贯彻监管为民理念,积极释放执法温度,加强消防安全柔性执法工作,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构建消防监管服务型执法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柔性执法是指在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基准框架下,充分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程度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第三条  免于处罚包括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过错不罚等。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未保持完好有效不超过3处,当场改正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正常,仅点型探测器防尘罩未摘取,且单个防火分区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功能正常,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缺损不超过2处,或遮挡消火栓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点型探测器未保持完好有效,单个防火分区内不超过2处,且不影响区域和系统整体功能,当场改正的;

(五)自动灭火系统的喷头被遮挡或损坏,单个防火分区内不超过2个,且不影响区域和系统整体功能,当场改正的;

(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单个防火分区或疏散楼梯内不超过2处,灭火器缺损不超过2个,当场改正的;

(七)同1个防烟分区内1处挡烟垂壁未能下降至指定位置,当场改正的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意或者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隐患,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的

第五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不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或不超过1处,当场改正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当场改正的;

(三)占用防火间距不超过1处,当场改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超过1处,当场改正的;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不超过1项,当场改正的;

(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及时改正的;

(七)中庭内设置商铺或堆放可燃物,当场改正的;

(八)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降落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九)在人员密集场所除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超过1处,当场改正的

存在违反前款规定两项以上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发生火灾责任事故、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改正违法行为:

(一)已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且未进行新的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许可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对于消防救援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在履行隐患整改职责中,由于不可抗力未如期整改完毕,在整改期限内向消防救援机构主动书面说明情况被采纳,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第七条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主动消除,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属于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消防监督检查前,自行发现并记录或者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隐患,且正在采取措施主动消除,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第三章  

第八条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符合采取柔性执法案件的办理方式,依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第九条 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开展普法守法培训和火灾警示教育,指导合规经营。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完善柔性执法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构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当场改正是指从监督检查开始至结束前能够整改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初次违法,是指经消防救援机构查询核实,年内,当事人无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处理记录(含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记录)。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二年是指从前一次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至本次监督检查发现同类违法行为之日满二年。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的有关情形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1222日印发的《全区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内消〔2022176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便民利企十八项工作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20251111内消〔2025107发布)

一、优化开业检查办理

1.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其他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上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予以办理。

2.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报场所说明变更情形后,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救援机构对上述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或检查时,可执行不低于办理原行政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3.场所选择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自现场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申报单位(个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办结的除外。

4.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外,其他申报材料可以容缺受理容缺受理材料由申请人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或核查时交工作人员。申报单位提供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在按比例绘制、与场所实际情况相一致且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46034-2025)相关要求的条件下,无需由具备设计资质单位出具。场所初次申报或检查时不合格,重新申报时,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外,前期申报已提供的辅助性材料不需要再次提供。

5.当公众聚集场所已设置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的消防设施时,可在实地检查或核查过程中一并检查。该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影响场所应设的其他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作为综合评定的条件。

6.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电子文书,进一步拓宽送达渠道。

二、严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7.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区火灾形势和行业领域特点,科学制定并公布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每月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单位名录及消防监督检查结果。专项检查应当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专家库,对于属地行业部门或有关单位邀请但未列入计划的检查,可由邀请单位自行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配合实施。

8.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确需实施监督检查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监督抽查的重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应占有一定比例。

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9.执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慎重做出顶格罚款和高额罚款的决定。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审慎适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临时查封等行政手段。

10.消防救援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要说明整改要求;涉及临时查封的,要说明查封依据、解封条件;涉及行政处罚的,要告知企业具体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时查封决定书时,应说明法律救济途径。

四、缩短注册消防工程师许可时限

11.注册消防工程师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执业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注册,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审查和作出注册决定的时限从原规定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注册证、执业印章提供邮寄服务。

五、快办职业技能鉴定

12.通过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条件审核的人员,安排在3个月内参加鉴定考核。

13.考核当日公布成绩,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可于当日在系统内下载打印成绩合格电子凭证;依鉴定考核合格人员申请,考试结束10日内提供证书邮寄送证到家服务。

六、加强消防指导服务

14.消防救援机构可依申请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可依申请在单位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应当进行记录,要严格区分指导服务和消防监督检查,在服务指导过程中采用辅导、提醒、建议、示范等方式,对消防管理、宣传培训、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予以指导。坚决防止指导服务工作变形走样、以指导服务之名行消防监督检查之实。

15.消防救援机构可依单位或个人的参观申请,免费对外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救援站。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利用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网络课堂,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知识等内容,方便群众获取消防知识。

16.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消防警示案例、典型火灾案例及防灭火知识等消防信息,定期、及时发布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宣传报道和公开曝光,提升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七、减少生产生活影响

17.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仅封闭过火区域及与起火原因有关区域,根据勘验进度,及时缩小火灾现场封闭范围,对起火部位明确、当事人对起火原因无异议的火灾,仅封闭起火部位,降低因封闭火灾现场给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

18.除执行特殊警情以外,灭火救援车辆夜间(23:005:00)进入居民区只亮警灯,不响警报、不鸣笛,出警返回途中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严格遵守火灾及救援现场纪律,规范执勤作战。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322日印发的《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全区消防救援队伍优化营商环境六项规范》(内消〔202151号)同时废止,之前总队、支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素材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微信公众号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官网后台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